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砂石矿地质勘查报告质量问题较多

时间:2022-04-22 09:44 来源:互联网 点击量:

  从国家对矿业权管理的角度,建筑砂石骨料类矿权属于三类矿产,其登记发证由县级负责,直接出让采矿权。多个省份也基于此,出台相关规定明确指出建筑砂石类矿权的出让仅需要县资源局委托勘查单位编制简测地质资料作为出让采矿权的依据。
 
  “简测地质资料”原来是针对小矿及零星分散资源进行地质勘查工作后,提交的资源储量地质报告或储量核查地质报告,主要用于矿山建设或资源储量核查,又称为“小矿地质勘查报告”。在实际工作中,“小矿地质勘查报告”一般泛指小型矿山开采范围经简易地质勘查后,编写提交的地质储量报告。
 
  实践中,占较大比例的“小矿地质勘查报告”质量问题较多,主要问题可概括为三个方面:一是矿床地质研究程度达不到要求,二是勘查工程达不到要求,三是地质报告内容与矿山实际脱节。
 
  具体表现在:对以往地质工作成果和矿山生产资料搜集、研究不够。矿产地质、矿床特征分析、总结,叙述不够、不全面。矿床共(伴)生矿产评价重视不够,很多矿区缺乏评价资料。工作方法及质量评述简单、缺乏实际数据。储量估算中存在不同程度的矿体、储量估算边界、采空区范围的圈定问题,储量估算参数确定问题,资源储量与矿界关系问题。
 
  其他问题,如有的报告章节不全,编排不当;有的只是实际资料的堆积,缺乏分析、归纳和必要的综合结论;储量计算级别厘定不符合规范要求,储量计算参数处理不当;有的文表相互矛盾,有的图前、后不一致;有的计算单位有误,打印复制遗漏差错等。